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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附属幼儿园章程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9-18 阅读次数:113

成都市温江区西南财经大学附属幼儿园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地发展,依据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西南财经大学附属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成都市温江区西南财经大学附属幼儿园;
园址:成都市温江区书海支路1号;
邮编:611130
第三条  幼儿园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委托西南财经大学管理。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所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园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3——6岁学龄前儿童,办学规模为15个班级。

第一章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第五条 办园理念:多彩西幼 多样童年
办园目标:建一所温暖洋溢的多彩乐园
办园特色:玩学相伴 趣思同行
办园宗旨:文化立园 育人为本 特色扬园 创新为魂
第六条 幼儿园依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 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八条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幼儿园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一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由区教育局领导,园长由西南财经大学推荐符合聘任条件的管理人员担任,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三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名,副园长两名,并按编制标准、上级要求和幼儿园实际,设立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部工作人员均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办法聘任。
第十四条 幼儿园所有教职工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尊重、关心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教态、着装、言谈、举止符合教育要求,品德良好、忠于职守、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章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有一定的保教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幼儿园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下实行干部竞聘。
第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除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学前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保育员除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外,应具备保育员证和高中以上学历,并受到幼儿保育的职业培训。
第十九条 幼儿园重视教职工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其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员工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第二十条 幼儿园对认真履职、成绩突出者,除能继续受聘外,年度考核可评优秀。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者甚至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所有教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合理组织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六)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七)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定期向园长汇报,定期总结和评价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检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控等工作。
(五)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进行幼儿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七条 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每年6月份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对军烈属子女、残疾人子女、多胞胎以及家中有经济困难的幼儿入园予以适当照顾。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三十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教育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一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二)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幼儿财物。为保护幼儿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幼儿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幼儿。处分幼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园长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园长职责:
(一)按照园长负责制相关规定,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二)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四)根据教育局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指导幼儿园各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幼儿园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顶层设计幼儿园课程,参与承担课程编制、管理、引领和支持的责任。
(六)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方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七)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西南财大、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八)依法依规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园长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的重大问题有权按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作出决策。
(二)人事权:有任免幼儿园干部的建议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三重一大决策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聘任中层干部;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教职工。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
(五)招生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录取学龄前儿童。
第三十六条 副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二)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保教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
(四)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备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五)强化法治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十七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工会组织是幼儿园与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除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教职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支持园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听取并讨论园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园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方案、园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权益相关的方案。审议通过的方案由园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方案不得实施。
(四)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幼儿园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五)因我园教职工人数未超过80人,按《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幼儿园建立的是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如教工人数超过80人的,就要实施代表制,那么就要按程序进行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六)工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主要工作任务:在党支部领导下负责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职工大会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幼儿园党政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设置教师发展中心、幼儿发展中心、改革发展中心、园务管理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实施课程规划实施、质量管理、教育科研的管理指导、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实施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二)幼儿发展中心负责幼儿德育心理健康教育、班级管理、家园协作等工作的规划实施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三)信息技术与改革发展中心负责幼儿园信息技术规划、幼儿园改革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四)园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为教育教学、幼儿生活、后勤保障等提供支持与服务、服务保障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园长办公会由园长、副园长、工会主席和中层干部等园级领导干部组成,是幼儿园重要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审议和决策。必要时可召开幼儿园行政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主要领导确定,列席人员参与问题的讨论,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条 幼儿园建立园长办公会制度。园长办公会是幼儿园的行政议事、执行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园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园长办公会决议或决策,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园长办公会决策部署落实,部署幼儿园的日常行政工作任务,并负责实施督查与反馈总结。园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或急需处理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园长办公会通常由行政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意见由全体成员作出决议或表决。会议通过的决议,由职能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向园长汇报。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园务委员会决策。园务委员会成员为全体行政、党员代表、团员代表、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和纪检监察员等组成,会议由园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穿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园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幼儿的在园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园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幼儿园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幼儿园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幼儿园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及幼儿园有关招生、评先、评优等涉及教职工、家长、幼儿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幼儿园法律顾问。为幼儿园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幼儿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幼儿园指派,以幼儿园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四十六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四十七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四十九条 重视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有效衔接。
第五十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五十一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五十二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八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五十四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五十五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十六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五十七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五十八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五十九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六十二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班级、园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等多种形式,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六十六条 本园依靠天府街道办、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七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十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本园为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和事业收入。
第六十九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本园重视幼儿多功能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七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算、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幼儿园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或申请经费支持。
第七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行政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收费公示。

第七十三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收取的保教费用于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收取的膳食费保证全部幼儿膳食,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职工膳食费用独立核算。
第七十四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十五条 后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七十六条 加强园舍、固定资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七十七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如有需要,本章程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1.召开全体行政会,讨论幼儿园发展的方向及修改构架;
2.召开教师座谈会,号召全体教师献计献策;
3.汇总教师建议,修改章程;
4.将章程修改稿交由全体教师会讨论并通过;
5.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并落实。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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